4月17日丨證監會發布關於修改〈《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註冊管理辦法》第九條、第十條、第十一條、第十三條、第四十條、第五十七條、第六十條有關規定的適用意見——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8號〉的決定。主要內容包括,在長期、較大比例持股和提名董事參與公司治理基礎上,要求資本投資者應當深入瞭解上市公司產業發展,能夠幫助上市公司引入戰略性資源,或者顯著改善上市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,促進上市公司市場資源整合或者增強核心競爭力。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報中披露戰略資源導入和整合的落實情況和效果。強調戰略投資者不得通過任何方式規避最低持股比例、股份鎖定期要求,避免代持股份、繞道減持等違規行為,損害制度公信力。
新聞來源 (不包括新聞圖片): 格隆匯